Article 37

Amended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