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法工委应当加强与有关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适时向有关委员会了解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法工委、有关委员会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报秘书长同意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