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Chapter 3 审查/Section 2 审查程序Article 27In force法工委应当加强与有关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适时向有关委员会了解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法工委、有关委员会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有关委员会、法工委在审查研究中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报秘书长同意向主任会议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