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