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标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