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