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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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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主动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中,或者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中,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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