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主动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中,或者根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中,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