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明确学生欺凌行为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学校发现学生欺凌行为线索或者接到报告、举报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