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制定并实施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隐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