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初始、轻微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工作机制,组织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家长、社会工作者等力量,将学生不良行为在初始阶段予以矫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