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海统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将开发活动严格限制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