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管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