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