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旅游、能源等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