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