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作业完毕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