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治理时,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安排,支持、参与地质灾害的治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