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依法开展下列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一)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三)中医医疗技术责任的鉴定;(四)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五)其他与中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评估、鉴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