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民主管理不良记录制度,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依法予以公布:
(一)不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三)重大事务未及时公开的;
(四)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不得评为政府组织评选的先进集体,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各级政府组织评选的先进个人。
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当事人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应当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