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企业职工可以对企(厂)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企业相关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