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参加,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