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职工代表应当由车间、班组、工段、科室等基本选举单位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可以从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