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企业可以通过劳资协商会的形式就企业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定期沟通协商。

劳资协商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确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