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企业可以通过民主恳谈会的形式就职工关心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定期听取职工意见。

民主恳谈会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根据每次恳谈会议题指定参加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