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应当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四十。

农民工用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农民工代表。

劳务派遣用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列席。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代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