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民主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