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
(二)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三)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情况;
(四)评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重要岗位人员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