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权第十二条有效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并接受审查监督:(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五)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