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制定、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二)集体合同草案及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