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权第十一条有效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制定、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二)集体合同草案及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