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权第十条有效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建议:(一)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财务预决算、改革或者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三)企业停产、歇业、关闭、破产、解散等重要事项;(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