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企业应当将下列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建议:

(一)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财务预决算、改革或者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企业停产、歇业、关闭、破产、解散等重要事项;

(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