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条有效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