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供水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岸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河道采砂规划的规划期不得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