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