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低于原面积、原标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