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低于原面积、原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