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