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竞赛、健身活动的场地、场馆、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场馆、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