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竞赛、健身活动的场地、场馆、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体育健身活动的场地、场馆、建筑物及其配套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