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除外。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占用结束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市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