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除外。

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占用结束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市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