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送达回证等材料;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