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