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四章 补偿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可以适度开展林下种植、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开发利用项目不得破坏森林资源,不得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对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