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四章 补偿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