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擅自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已经损坏或者拆除房屋在查处时当地相当等级房屋市场价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