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