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本市建立规划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规划监督检查中的具体任务和目标,加强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巡查中发现商品房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告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规划许可业务:
(一)对已作出的违法建设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的;
(二)已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立案但未作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