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众和舆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其中应当包括上一年度规划委员会运行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