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创造便利条件。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信息公开、互动包容的原则,采取公示、展览、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