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和减少其规模。
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取得规划条件后,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出让土地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